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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015 [ 发文字号 ] 渝财综〔2011〕162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11-09-30 [ 发布日期 ] 2011-09-30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关于收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核定考试收费项目的函》(渝质监函[2011]96号)收悉。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特种设备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 两项收费项目,并在质量监督部门下设立“考试考务费”一级项目,将上述两项收费项目列入“考试考务费”下二级目录。上述两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

二、 上述两项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均为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收费对象分别为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的个人。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三、 上述两项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核定。

四、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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