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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007 [ 发文字号 ] 渝财综函〔2018〕4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18-05-02 [ 发布日期 ] 2018-05-02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变更我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执收主体的复函

市教育考试院:

你院《关于变更我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收费主体的请示》(渝教考文〔2018〕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同意将我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执收主体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变更为你单位,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7〕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你单位认真履行收费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要求,做好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此函。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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