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修订了《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区县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的相关水利项目资金。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评估意见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水利局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和市级相关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督促指导区县和市级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同市财政局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牵头组织本区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负责本区县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四)水利行业改革发展支出。用于水利发展规划、智慧水利、水权市场化交易、水利科技等创新改革支出。
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水利部确定的水利发展其他重点工作根据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区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10%以内列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市级相关单位实施的项目不得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第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补助标准:
(一)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且补助不超过12000万元。
(二)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补助不超过360万元/座,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补助不超过140万元/座。
(三)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支出标准,小(1)型15万元/座、小(2)型8万元/座。市级对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区县补助40%,其余区县补助30%。
(四)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支出标准,小(1)型30万元/座,小(2)型6万元/座。市级对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区县补助40%,其余区县补助30%。
(五)中型灌区建设、节水改造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75%。
(六)小型水库建设补助标准按市政府水源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执行。
(七)水土保持监测站、坡面水土保持监测站、监测分站等,每站点补助不超过30万元/年。
(八)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补助不超过14500万元。
市级可根据相关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以上补助政策及标准动态调整,其余项目根据当年中央和市级预算情况统筹安排。
第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市级相关单位和区县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市级相关单位和区县发挥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区县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以工代赈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 市水利局在汇总编制全市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区县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区县财政投入、预算执行情况等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以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水利部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区县任务量(或投资额)、基础资源数量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测算,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水利部有关决策部署和水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二)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以市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政策倾斜因素结合目标任务因素加权测算。
X区县因素法测算工作任务补助金额=水利发展资金对应工作任务年度预算×X区县该项工作任务全市占比×X区县政策调节系数±市政府督查激励情况等调整金额
其中:
定额测算分配。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水利部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由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科学设定相关立项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项目区县和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标准或比例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预算文件下达到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相关单位;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资金预算文件同时抄送市水利局、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重庆监管局。除有另行规定外,区县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提前下达部分,截至当年6月30日项目未开工的,项目取消,资金由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收回,统筹调整到急需资金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其他项目。水利发展资金正式下达部分,截至当年8月31日项目未开工的,项目取消,资金由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收回,统筹调整到急需资金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市级预算文件2个月内联合行文,将项目台账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备案。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绩效目标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报送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审核汇总、市财政局复核后,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批复的绩效目标后,由市水利局提出绩效目标分解方案,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并批复区县绩效目标。区县财政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批复文件后,应于30日内将绩效目标分解到具体实施单位或项目。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需调整和完善年度绩效目标的,区县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当年8月31日前联合行文报市水利局备案。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当年9月30日前联合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组织开展全市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组织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市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区县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县绩效自评材料报送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审核汇总、市财政局复核后,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县的自评材料留存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备查。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分配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水利发展资金,在延续整合试点政策到期后,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分配给其他脱贫县的水利发展资金,自2024年起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国务院或财政部,市委、市政府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接受财政部、水利部开展的绩效评价。配合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支出范围内的相关支出,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市本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等参照对区县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区县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送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17〕79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农〔2019〕117号)同时废止。《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17〕106号)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