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委: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等要求,经研究,现将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项目代码:Z175070020002。具体区县、金额、科目列报等详见附件1)预算下达你区县,请严格按照《2021年重庆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执行,加快资金拨付和使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他用。
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要求,你区县(自治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一并下达,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区县(自治县)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下达表(农2021 46附)
2.绩效目标表(农2021 46附)
3.2021年重庆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3
2021年重庆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以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精神,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
区县(自治县)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同一块耕地不能重复享受补贴。2021年底前实际撂荒地不享受此项补贴。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它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区县,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补贴程序
各区县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可参照《2021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渝农发〔2021〕4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补贴资金应于7月中旬通过“一卡(折)通”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补贴发放情况和补贴汇总表(附表)应于7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流程。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督。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市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胡永庆,联系电话89133250。
市财政局联系人:瞿波,联系电话67575326。
附表:××××年××区县(自治县)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执行情况统计表
附表
××××年××区县(自治县)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执行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填表人:
区 县 | 种粮农民补贴户数(户) | 种粮农民补贴面积(亩) | 每亩补贴标准(元/亩) | 种粮农民总补贴金额(元) | 补贴兑现 完成时间 | 备注 |
说明:备注栏简要说明有无“结余资金”及原因,若有,请备注使用结余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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