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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9-02079 [ 发文字号 ] 渝财税〔2018〕19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成文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与民政、编办、民族宗教等部门联系,摸清本地区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明确的非营利组织情况,主动宣传,做好服务,辅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做好免税资格申报认定工作。

二、免税资格认定、复审工作

(一)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按其企业所得税征管所属分别通过区县(自治县)国税局、地税局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认定或五年期满后复审的申请,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含电子文档)。区县(自治县)国税局、地税局收到申请材料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核,材料完整的,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申请资料移交单》,并将申请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材料不完整的,将申请材料退还非营利组织并告知原因。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申请材料(含电子文档)联合进行会审,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发文公布。

(二)经区县(自治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按其企业所得税征管所属分别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认定或五年期满后复审的申请,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含电子文档)。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对申请材料(含电子文档)联合进行会审,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发文公布结果,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备案。

三、免税资格复核工作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联合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发文通知。

四、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存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核准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并发文公布。

五、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开展此项工作应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4〕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申请资料移交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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