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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7-00006 [ 发文字号 ] 渝财采购〔2017〕2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17-01-04 [ 发布日期 ] 2017-01-05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原《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4〕2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原区县专家分库的专家按照本办法的申请条件重新进行初审,报市财政局重新选聘。

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月4日

附件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由市财政局统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建立全统一“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区县不再设置分库。评审专家库资源全市共享,并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市财政局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网专家系统)”,根据工作单位或者身份证所属地,按照“就近原则”选择评审区域,并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申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登陆采购网专家系统对本区域申报的专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进行退回。

第九条申请人接收到网上审核通过通知后,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至申请区域财政部门: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详见附件一)和承诺书(详见附件二);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应提供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专业)协会组织出具对其申报专业的技术能力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并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认真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再次登陆采购网专家系统,将网上数据和核对无误的纸质文件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查。

市财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通过考试的,选聘评审专家;公示有异议,并经财政部门调查属实的,取消拟聘任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选聘为评审专家的,由市财政局统一颁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并纳入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加强政治、法律及业务学习,在聘期内,每年都应按要求完成“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络在线学习”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市财政局认为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四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提请抽取专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随机抽取应按照属地优先,其次周边的原则。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财政局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十五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除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

第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供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确保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注明。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

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可向同级财政部进行反映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章评审专家信息维护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评审专业或职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进行变更。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职务、文化程度以及需要回避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录采购网专家系统变更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生效。

评审专家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录采购网专家系统变更相关信息,保存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及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搜集评审专家信息以实现非法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

第五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时,应当书面告知评审专家,调查属实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并抄送市财政局,有解聘事由的,由市财政局办理其解聘手续,相关处理处罚信息统一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八)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九)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渝财采购〔2014〕29号)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填表时间:                编号: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学历/学位


毕业学校/专业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现任职务


从事本行业工作年限


健康状况


职称/执业资格名称


职称/执业资格注册号


职称评定时间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单位地址及邮编


家庭住址及邮编


拟申请专业类别


主要工作简历:

主要研究成果及工作业绩:

评审实践经验:

单位(推荐人)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行业(专业协会组织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签字: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初核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章)

附件2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本人拟申请成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6〕xx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评审活动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标,对本人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不接受、不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和采购活动利益相关者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劵、贵重物品及回扣、宴请等好处或利益。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应自觉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工作人员统一集中保管,未经批准不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原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意见和不合理要求,不发表倾向性和影响公平公正的导向性意见,不提出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不合理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遵守保密纪律,不在评审结果公布前泄露评审结果,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四、严格遵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回避制度,不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五、如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主动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如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行为,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处罚,若违法违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愿按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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