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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6-00002 [ 发文字号 ] 渝财规〔2016〕8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16-11-22 [ 发布日期 ] 2016-11-22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规〔20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污水处理费的收入级次

(一)由市水务资产经营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服务范围内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属于市级收入,应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二)由各区县(含自治县,下同)政府负责建设、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服务范围内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属于区县级收入,应全额缴入区县级财政,不再上缴市级财政。

二、关于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市市政委、市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重庆市排水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排水办”)负责。各区县财政、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按相应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关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区县不得自行制定征收标准。

四、关于污水处理费的征缴

市排水办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全市年度污水处理费收入预算草案,由市市政委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批准后下达各区县实施。

五、不缴污水处理费的核定

(一)对符合不缴污水处理费条件的单位实行一年一次核定。相关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排水办初核。

(二)市排水办应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查勘。对不符合不缴条件的单位,须按有关规定恢复征收污水处理费,起征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

(三)市排水办根据初核和查勘情况向市市政委报送不缴核定建议书,由市市政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四)对通过不缴核定的单位,相关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应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排水水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对其当年的污水处理费进行追缴。

六、关于代征手续费的安排

(一)对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范围内,缴入市级财政的污水处理费,根据分类确定的原则,按实际入库金额的1~1.5%安排代征手续费;其他区县按实际缴入市级财政金额的2%安排代征手续费。

(二)市级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下达市市政委,转拨市排水办统筹安排。

(三)区县征收解缴入本级财政部分的代征手续费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七、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市政委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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