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6-00008 [ 发文字号 ] 渝财综〔2016〕38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16-04-29 [ 发布日期 ] 2016-04-29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方式的通知(渝财综〔2016〕38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市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和《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市现行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统一调整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并纳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包括“考试费”和“考务费”,“考试费”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向考生收取,“考务费”由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向区县(自治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核定。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方式的通知》(渝财综〔2005〕12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6年4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