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6-00010
[ 发文字号 ]
渝财综〔2016〕17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16-03-04
[ 发布日期 ]
2016-03-09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综〔2016〕1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商委、市水利局、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财政性资金、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几项政策调整的政府性基金中,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我市未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我市仅有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该项基金已于2012年7月起暂停征收,并于2015年正式取消基金项目;育林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今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执行零标准和停征;水库移民扶持类基金只涉及项目名称合并调整,具体征收政策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管理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税〔2016〕11号文件规定,对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执行。
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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