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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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

《重庆市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44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粮食和储备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及授权,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第48号公告”)规定及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第四条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实行分级管理。

(一)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市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依法依规选定的承担储备肉的企业,进行发文明确;由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依法依规选定的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进行发文明确。

(二)接受区县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区县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依法依规选定的承担储备肉的企业,进行发文明确;由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依法依规选定的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进行发文明确。企业名单同步抄送市级商务、粮食和储备、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五条  各级商务、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根据“第48号公告”,及本办法相关规定,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保名单真实完整可靠。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储备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  储备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理;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第48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中关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