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公安部门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综〔2014〕6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关于取消部分车驾管行政收费项目的函》(渝公函〔2014〕335号)收悉,为加强我市公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按照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公安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取消我市公安部门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是:“机动车辆管理费”下4个三级子项目“汽车号牌(不反光)、挂车号牌(不反光)、摩托车号牌(不反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不反光)”和“驾驶员管理费”下4个三级子项目“汽车场地考试、大货车场地桩考仪考试、汽车道路考试、考生自备汽车其它车场地道路考试”。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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