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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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气瓶电子标签费的通知

渝财综〔2009〕52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与管理水平,提高防范特种设备事故能力, 按市政府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文件规定,现就收取“气瓶电子标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气瓶电子标签费”收费项目,列入“技术监督”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目录下二级目录,该收费项目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

二、该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是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三、该收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使用气瓶电子标签的单位或个人。

四、该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通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