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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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产业〔2019〕6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储备粮管理公司,有关企业:

为加强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我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附件

 

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8〕4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下达我市用于优质粮食工程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和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全市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编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补助金额,牵头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评审、实施、检查、验收及对项目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统筹规范”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适当向产粮大县和贫困区县倾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质粮食工程”三个子项,以引导绿色优质粮食生产和加工、构建新型粮食流通体系,完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具体包括:

(一)“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开展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建设,重点支持培育优质粮油产品和品牌,提升优质粮油质量标准,加强优质粮油品质测报、测评和产品研发,构建集生产、收购、储存、加工、物流、销售于一体的粮油流通体系等。

(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围绕建设国家、市、区县三级联动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质量风险监测体系,重点支持地方粮食质量监测中心配置质量安全和分等定级的检验监测仪器设备,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等。

(三)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项目。围绕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重点支持建设和配置产后干燥清理设备,配置与粮食出入库清理、接发、装卸、输送、网上信息、销售等密切相关的配套设施和常规检测仪器设备,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等。

第七条  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支持,主要采取财政补助方式,其中:“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和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实际投资的30%;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实际投资的50%;对边远贫困区县项目及事关全局的重点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市级资金补助比例参照执行,且可与中央资金叠加,但合计补助额度不得高于实际投资。对中央和市级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九条  市财政局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额度的20%安排市级配套资金。

第十条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的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全市优质粮食工程三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年实施方案)。在组织区县、单位、企业申报基础上,委托专家经评审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依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支持方向及工作基础等因素,会同市财政局测算并提出三年总体及分年度的专项资金安排建议。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后,按程序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批复方案为最终执行方案。地方执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经批复的三年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区县、单位和企业进一步细化锁定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及筹措方案、实施目标、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等内容,经审核后下达项目批复计划。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于年度中收到财政部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及时通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批复计划或专项资金预分配建议函,在30日内完成预算下达。属于预下达情形的,根据最终的项目批复计划据实确认,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属于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市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的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拨企业。其余专项资金,下达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分解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财政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合理明确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申报环节,申报资金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分配环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对符合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根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予以公示。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申报资金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使用环节,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发展改革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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