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8〕7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煤炭主管部门,市能投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切实推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市财政局、市煤管局制定了《重庆市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产业〔2016〕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8年8月17日          

 

 

附件

 

重庆市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支持全市煤炭行业监管和技术改造,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煤管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煤炭行业监管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安全技术改造、煤矿“四化”建设、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急需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煤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明确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组织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市煤管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项目方案,结合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明确支持方向、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以及组织开展全市的项目申报、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组织开展市级项目的实施、验收、过程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市能源集团公司负责本集团内各单位的项目初审、上报工作,审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煤管局工作安排,分别负责组织辖区和能投集团所属单位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分配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部委组织实施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重大灾害防治示范工程项目需市级配套的资金;

(二)煤矿“一通三防”、水害和相关重大灾害防治;

(三)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五)煤矿职业健康项目;

(六)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

(七)煤矿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推广;

(八)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资源勘探、安全技术等支撑能力建设以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奖补;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公共性、基础性和应急类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将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煤炭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实际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市煤管局负责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加强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十条  市煤管局根据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监管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本着“简化流程、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专家评审等相关要求,经审查确定的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预算需求纳入第二年预算公开评审。中央驻渝和市级涉煤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可直接向市煤管局申报。

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每年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市煤管局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市财政局依法下达专项资金预算,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以无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分配和支持对象必须是具体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绩效工资、补贴机关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十三条  市煤管局负责制定本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和评审办法,明确评审规则和纪律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开展复审。市煤管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评审结果,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计划,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明细账,确保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参照申报程序及时报市煤管局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煤管局按要求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及时公开并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接受相关机关的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单位、区县(自治县、经开区)主管部门、市能投集团等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煤炭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单位、市能投集团负责下属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同时,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单位和个人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煤管局、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市能源集团等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煤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产业〔2016〕20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