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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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

渝财教〔2014〕264号

 

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教大会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精神,提高职业技术教育投入保障水平,促进全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现就提高我市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拨款标准

全市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款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1500元,今后年度将根据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与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拨款标准。

二、补助范围

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对象为达标以上(含达标)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两年(含两年)以上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学生。拨款经费根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实有在校学生人数拨付。

三、经费保障

根据学校的隶属关系,市级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由市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保障;区县(自治县)所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保障,市级财政对困难的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四、开支范围

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校内外实习实训、师资培训、设施设备购置和校舍维护修缮、聘用人员经费及学校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和在职人员福利发放。

五、有关要求

(一)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资金管理,建立本校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和内涵发展。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严禁通过虚假注册学籍信息、隐瞒流失学生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学校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认真贯彻渝财教〔2014〕161号文件精神,将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定期公布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财政、教育、人力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需要、专业设置、办学层次及收费情况,分类确定本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具体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制定完善职业技术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各区县(自治县)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达到上述标准,并纳入2015年初部门预算。现有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不得降低经费保障水平。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统筹本级财力及市级财政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保障和维护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要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定期对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违规使用生均公用经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将择时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转发到各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2日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