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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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企〔2014〕245号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各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转发,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一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等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并且把对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管纳入年度监管计划,督促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提足用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为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监管及隐患治理专项经费

为严格执行中央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煤炭安全生产费集中统筹政策,同时,为保障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各项战略任务的顺利实施和相关保障措施的延续,将煤炭安全生产项目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即:市级所需有关专项项目经费纳入市煤管局部门预算安排,各产煤区(县)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每年由区(县)财政安排相应的煤矿监管和安全隐患治理等专项资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和重庆煤监局制定的《重庆市集中统筹煤炭生产安全费管理规定》(渝煤办〔2010〕4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统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的通知》(渝煤监办〔2011〕29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7月9日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