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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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基金

专户管理及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社〔2012〕31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库〔2012〕5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及会计核算,结合全市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现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及会计核算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养老基金与代发资金彻底分离的原则,认真做好经办机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清理和归并工作,规范银行账户名称,切实整改职工养老基金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问题。

(一)各级经办机构只能开设并保留一个“职工养老支出户”和“社保资金代发户”。

(二)只能在原有开户银行范围内选择精简归并,并规范账户名称,原则上不得重新选择银行。

(三)原开设了两个以上“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或开设两个以上“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专户”的经办机构,应将其中一个“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专户”变更为“社保资金代发户”,同时只保留一个“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其余账户予以归并。

(四)原只开设了一个“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而未开设“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专户”的经办机构,应新开设一个“社保资金代发户”。

(五)2013年1月1日起,“社保资金代发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具体操作规程另行通知。

二、账户设置及用途

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若干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凡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收入款项均通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归集,凡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支出款项均通过“职工养老支出户”拨付。

(一)201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在原有用途基础上,新增用于接受跨统筹区外的转移基金。

(二)2013年1月1日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原“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统一变更为“**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职工养老支出户”,该账户专项接收来源于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用于支出的所有资金,如养老金、丧抚费、转移支出、社保补贴等,不得接收任何非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资金。

(三)2013年1月1日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原“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支出户”统一变更为“**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社保资金代发户”,该账户专项用于各级政府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非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支出项目,如市区(县)属企业退休干部生活及医疗补贴、幼职成教补助、军转干生活困难补贴等,不得接收任何基金性质的资金。

三、相关会计核算

(一)2013年1月1日起,存在其他专户的历史待转移基金统一划转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计入“暂收款”。

(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的跨统筹区外的转移,其转移资金统一划转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计入“暂收款”科目;待业务确认手续完整后,再计入“转移收入”,同时区县社保部门应做好业务经办转移联系函账户名称及账号的更正。

(三)在经办转移业务时,如发生关系错误或资金错划,直接采取次月支付计划方式申请资金,退款时在“职工养老支出户”中列支,冲减对应的会计科目。

(四)统筹区内的转移,按照原处理方式执行,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五)2013年1月1日起,将农转非社保补贴、单双解人员补贴资金划入“职工养老基金支出户”,按照往来款项核算。

(六)2013年1月1日起,市本级“社保资金代发户”收到各类补贴代发资金,采取往来款项核算,区县“社保资金代发户”收到任何社保代发性质的资金,一律按照往来款项核算。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经办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如实填报《重庆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银行账户清理备案表》,于12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备案。

(二)本次账户归并及核算工作将纳入2013年全市社保基金监督检查的重点,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认真梳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操作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社保处、市社保局财务处联系。

联系人:市财政局 郑元丽,67575311,传真:67575355,电邮通过财政内网;

市社保局 杨  颂,86789711,传真:86789848 ,email:332914627@qq.com

 

附件:重庆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银行账户清理备案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