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和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社〔2011〕212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2号)精神,落实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和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社会保险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的缴费补贴资金后,借: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贷:财政补贴收入—单双解人员缴费补贴。
二、市社会保险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的应退个人缴费资金时,记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基金支出中“其他支出”科目;同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专户”收到的资金,作往来款项核算。区县社会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专户”,收到市社会保险局拨入的该项资金时,也作往来款核算。
三、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会计事项作相应调整。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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