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社〔2010〕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0〕1号)精神,落实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两级社会保险局对收到的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财务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市社会保险局收到市财政局按年核拨的困难“双解”人员缴费补贴资金后,借: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贷:暂收款—其他暂收款—“双解”人员补贴,将该资金划入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时,冲减暂收款。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会保险局)收到市社会保险局按年拨入的困难“双解”人员缴费补贴资金时,借: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贷: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个人缴纳,同时征缴分户上解时,借:上解上级支出—统筹基金;贷: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
二、困难“双解”人员因缴费补贴标准变化等原因,形成的应补缴或应退多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个人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计划,随该人员以对应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款计划一并提交委托银行或邮局代扣代缴,同时统计入对应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
(二)对个人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还:区县社会保险局出具《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补(退)缴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附件),并据此以现金方式退还困难“双解”人员,同时统计入对应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
区县在退多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财务处理冲减基本养老保险费,贷: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个人缴纳(红字);借: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红字)。
三、当年内未完清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双解”人员,对个人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后按规定加收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对由财政资金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个人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大龄出中心人员应享受的财政全额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一律不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在年终进行养老保险基金清算时,不计算为各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完成额。
四、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人力社保部门要通过建立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基础信息和数据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补(退)缴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
附件:
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补(退)缴
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
个人编号:
姓 名: 单位:元
序号 |
年度 |
享受缴费补贴标准 |
应补(退)缴个人应缴费 | ||||
原标准 |
现标准 |
合计 |
本金 |
个人账户利息 |
统筹基金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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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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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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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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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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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意见(章):
单位负责人: 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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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保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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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栏应填写“1/2”、“2/3”或“100%”;
2. 本表一式3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个人参保人员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