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十条政策》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十条政策》(渝府办发〔2026〕5号,以下简称《新十条政策》)已于近期印发实施。为便于社会各方面和公众了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等12个相关部门对《新十条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具体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千亿级优势特色产业培育行动,加快推动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提升全产业链水平,2023年我市出台了《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渝府办发〔2023〕49号,以下简称《十条政策》),该政策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2025年7月30日,姜国杰副市长主持召开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专题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完善《十条政策》。结合现行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新形势,我市对《十条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十条政策》。
二、文件制定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市财政局认真学习中央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实际,认真了解财政政策执行情况,充分听取部门、市场主体等多方意见建议,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梳理现有财政支持政策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新十条政策》。已征求市级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并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十条政策》已于2026年2月6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新十条政策》共有10条支持政策,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支持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政策内容1: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的,按不同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资金支持。
(1)支持对象:
项目区域内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组织、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校等经营主体。
(2)申报程序:
一是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发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安排各省市自治区申报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接到通知后即组织区县申报。
二是区县根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使用方案等,通过规范程序确定支持对象,以区县政府名义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市财政局统一行文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定。
三是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定后的建设方案即为实施方案,项目原则上分三年实施,补助资金分三年到位,支持对象根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获得相应资金支持。
(3)政策标准:
根据不同的支持环节、建设内容,给予数额不等的资金支持。
(4)申报时间:
每年3月。
(5)联系电话:
市农业农村委:89133055、89133963、89133275、89133356
政策内容2: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园区的,按不同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1)支持对象:
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
(2)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
一是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
二是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3)政策标准:
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根据年度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5)联系电话:
市经济信息委:63896750、63899777
政策内容3: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执行范围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1)支持对象:
市内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2)申报程序: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向区县供电企业申请,区县供电企业及时核实后,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若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与供电企业存在分歧,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需告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由区县供电企业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在30日内共同审核确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应明确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比例。同一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3)政策标准: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现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中,一般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不满1千伏,0.5680元/千瓦时;1-10千伏,0.5530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0.5380元/千瓦时。
(4)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
(5)联系电话:
市农业农村委:89133911
二、支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于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政策内容:将60%以上的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重点围绕粮油、肉蛋奶、果蔬茶、休闲食品、调味品、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支持种养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支持各区县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项目依法依规作为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提级综合论证项目进行申报。
(1)支持对象:
在县域内以农产品生产为主的社会主体(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下同),或以县域内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社会主体,重点围绕粮油、肉蛋奶、果蔬茶、休闲食品、调味品、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
(2)申报程序:
一是项目入库。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定、市备案”程序,将项目申报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申报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区县主管部门完成次年项目申报入库,每年4月底前、10月底前可向区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项目调整入库。
各区县计划安排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具备入库基本条件的拟入库单体项目,在入库前应当报市农业农村委开展提级综合论证,未论证的项目不得提前入库。每年报送2-3批,报送前应完成所有入库管理的程序性工作,并经区县党委农业农村工作暨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市农业农村委将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提级综合论证规程(暂行)的通知》(渝农办发〔2025〕85号)要求,严格组织开展项目提级综合论证,强化论证结果运用,并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和安全。
二是下达项目计划。区县行业部门在每年11月底根据工作实际、年度计划安排和项目库储备情况,商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程序报审后,下达项目计划。其中,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投入规模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三是组织实施和验收。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按程序组织实施,完工后组织初验。区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并根据初验情况及时组织验收。
四是补助资金兑现。根据项目实际,在符合政策要求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补助资金可采取进度款结算或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现方式。由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申请资料交区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3)政策标准:
项目补助资金标准(比例)由各区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财政支持环节及相关规定确定。补助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联农带农机制和资产权属。
(4)申报时间:
区县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5)联系电话:
市农业农村委:89133279、89133180
三、支持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
政策内容:对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新增贷款,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放贷时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单户享受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其它贷款贴息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1)支持对象:
全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重点支持全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50户重点企业、区县重点企业、重点投达产企业等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等。
(2)贷款用途:
在上年6月30日至本年6月30日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技改扩能、爆品打造、营销推广、科技研发等。
(3)申报程序:
企业自主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贷款贴息汇总表、贷款情况明细表、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凭证或借据、利息支付凭证、金融机构真实性承诺书等。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贴息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第三方核查,对数据的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复审各区县资料并确定支持对象、支持金额,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各区县。区县根据市农业农村委下达的资金和贴息明细在1个月内兑现企业贴息资金。
(4)政策标准:
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放贷时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单户享受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或计划申报市级其他贴息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5)申报时间:
在每年7月初下发申报通知。
(6)联系电话:
市农业农村委:89133911、89133356
四、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降低担保费率
政策内容1:对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0.6%。
(1)支持对象:
从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申报程序:
一是担保贷款申请。有担保贷款意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贷款,申请途径可通过扫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二维码、银行或政府推荐、信贷直通车和长江渝融通等渠道。
二是项目审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客户经理收到担保贷款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并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审核合格后录入系统进行审批。
三是签订合同及放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与客户完善相关合同的签订并完成贷款发放。
四是担保费补助发放。担保费补助无需客户自主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时间审核通过后对担保支持对象发放担保费补贴。
(3)政策标准:
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客户担保费,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补助,补贴比例如下:100万(含)以下为1%;100-300万(含)为0.8%;300-1000万(含)为0.5%。
(4)申报时间:
每年分两次发放,每年10月之前和次年4月之前。
(5)联系电话:
市农担集团:67874079
市财政局:67575327
政策内容2: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贷款依法依规纳入“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
(1)支持对象:
从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申报程序:
一是担保项目入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风险补偿资金池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进行再担保业务系统备案,托管机构负责确认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后向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担保机构申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责任且备案的项目,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托管机构进行代偿申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补偿需向托管机构提交基础材料、借贷材料、催收材料、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资料清单由托管机构另行制定。
三是托管机构代偿。托管机构收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申请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其自有资金予以代偿,并按规定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代偿补偿资金进行补偿申报。
四是代偿补偿资金垫付。托管机构按月将已代偿的项目向市财政局进行备案申报,由代偿补偿资金按规定比例将资金垫付至托管机构。
五是审核及确认。市财政局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垫付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补偿金额,并根据审核结果与托管机构进行资金清算,超出补偿金额的垫付资金应按原渠道退还代偿补偿资金。
六是追偿及返还。已申请代偿补偿的项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清收,有效处置,减少损失。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提前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追偿。追偿回收款及时返还代偿补偿资金,滚动使用。若政策规定有所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新规定执行。
(3)政策标准:
具体政策标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 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规〔2021〕3号)以及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业务政策的规定执行。若政策规定有所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新规定执行。
(4)申报时间:
实时申报。
(5)联系电话:
重庆再担保公司:63420520、63073651
市财政局:67575256
五、支持对种养业主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原辅料基地种养业主依法依规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最高不超过85%的保费补贴。
(1)支持对象:
食品及农产品加工原料辅料基地种养业主。
(2)申报程序:
一是种养业主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自愿向有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并按照相应承担比例缴纳保费,保险机构出具保险单。
二是保险承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为种养业主提供参保、理赔服务。
三是承保机构在做好保险相关信息公示后,向所在地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报送保险签订情况报告、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四是相关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相关签保情况进行实地查证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是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及时拨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3)政策标准:
一是中央补贴险种。种植业和养殖业,业主自缴保费15%-20%,财政补贴80%-85%。
二是市级补贴险种。柑橘成本保险、生猪收入保险,业主自缴保费30%,财政补贴70%;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业主自缴保费20%,财政补贴80%;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业主自缴保费不高于30%,财政补贴不低于70%。
具体政策标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规定执行。
(4)申报时间:
实时申报。
(5)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67575256、67575166
六、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政策内容1:支持区域冷链物流基地标准化、智慧化改造及配套设施设备投入,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给予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1)支持对象:
商贸流通企业。
(2)申报程序:
一是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是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审。
三是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汇总上报市商务委。
四是市商务委组织评审,择优选择项目予以支持。
(3)政策标准:
依据《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发〔2025〕32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渝商务〔2025〕3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时间:
以市商务委和各区县公开发布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时间为准。
(5)联系电话:
市商务委: 62662767、62662795
政策内容2: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冷链物流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1)支持对象:我市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申报程序: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申报,供电企业开展用电情况现场核实,对符合政策范围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3)政策标准:现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中,一般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不满1千伏,0.5680元/千瓦时;1-10千伏,0.5530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0.5380元/千瓦时。
(4)申报时间:实时按需申报。
(5)联系电话:
市发展改革委:67575563
政策内容3:支持布局农村冷链物流揽货点、前置仓,有效降低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冷链物流成本。
(1)支持对象:在重庆注册的冷链物流企业。
(2)申报程序:
一是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县口岸物流主管部门申报。
二是区县口岸物流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审。
三是区县口岸物流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四是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组织评审,择优选择项目予以支持。
(3)政策标准: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冷链领域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5﹞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在区县建立冷链揽货点、前置仓,并开行定线冷链班车,有效串联市内冷链物流基地的,按经营面积和使用效能,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以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和各区县公开发布的2026年重庆市冷链物流发展政策申报中明确的时间为准。
(5)联系电话: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63151937、63151942
七、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政策内容1: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建设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支持对象:实施技术改造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
(2)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于项目实施完成后通过“企业码上服务”(网址:https://qycs.jjxxw.cq.gov.cn/door )首页点击“专项资金申报”进入“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3)政策标准:
对建设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申报时间:
根据年度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5)联系电话:
市经济信息委:63899341、63899777
政策内容2:支持企业建设先进级智能工厂,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支持对象:
我市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
(2)申报程序:申报企业登录“经济·数转赋能”(网址:https://cydnnlzx.jjxxw.cq.gov.cn,使用原重庆市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账号或“渝快办”账号登录),点击“个人中心—我的申报”菜单,开展数字化车间(基础级智能工厂)和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
(3)政策标准:
支持企业建设先进级智能工厂,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申报时间:
根据年度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5)联系电话:
市经济信息委:6389716、63895649
政策内容3:支持企业建设未来工厂,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支持对象:
我市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
(2)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编制《2024年重庆市未来工厂申报书》,通过“经济·数转赋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应用平台(网址:https://cydnnlzx.jjxxw.cq.gov.cn)线上申报。企业可使用原重庆市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账号或“渝快办”账号登录),点击“个人中心—我的申报—未来工厂—新增申报”菜单,开展未来工厂项目申报。
(3)政策标准:
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申报时间:
根据年度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5)联系电话:
市经济信息委:6389716、63895649
政策内容4:支持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建设阳光工厂,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1)支持对象:
在重庆市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
(2)申报程序:
企业申请。一是企业对需要安装“互联网+AI监管”的点位和数量提出需求;二是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质量提升方案和对质量认证提升的需求,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提交《重庆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提升项目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组织实施。一是区县市场监管局组织供应商(移动、电信、光电、联通等)对辖区企业需要安装“互联网+AI监管”的企业点位和需求进行会商,确定供应商和具体安装要求;二是以肉制品、调味品、食用油、蔬菜制品重点企业以及其他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实施HACCP、ISO22000等质量管理体系。
指导帮扶。一是依托“渝食安”生产加工智管,建设风险智能分析和推送等功能的应用模块,帮助企业形成风险在线生成、预警在线提示、隐患在线分析、问题在线整改、风险在线控制的可视化生产助手;二是组织聘请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或行业专家帮助企业开展合规体系建设,指导帮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提升生产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水平。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质量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推荐企业进行材料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查,择优确定“重庆市食品质量提升标杆企业”培育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市级重点培育库,并对外发布。
(3)政策标准:
推动出台《重庆市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规定》,规范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
依托“渝食安”生产加工智管,优化完善“互联网+AI监管”算法模型,帮助企业形成风险在线生成、预警在线提示、隐患在线分析、问题在线整改、风险在线控制的可视化生产助手。
围绕企业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需求,要求基层监管业务骨干、技术机构专家等对大米、调味品、蔬菜制品、糕点等重点品种开展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等关键环节的培训和现场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和水平。
对在质量提升中成效显著、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并将其先进经验纳入全市质量提升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4)申报时间:
根据“互联网+AI监管”需求,每年申报1次,并组织实施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提升项目申请每年受理1次。
(5)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7209913。
八、支持对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政策内容: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按照企业实际项目贷款利率的50%,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对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推动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含“直转回”),依法依规给予2%的贴息,对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投保技改项目费用损失保险,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支持对象:
我市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
(2)申报程序:
具体程序以市经济信息委公开发布的《关于开展“技改专项贷”贴息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申报程序为准。
(3)政策标准:
支持食农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技改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项目贷款利率的50%,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食农及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推动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含“直转回”),给予2%的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食农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投保技改项目费用损失保险,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申报时间:
以年度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5)联系电话:
市经济信息委:63895383,63899777
九、用好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生态基金
政策内容:用好目标规模100亿元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生态基金。坚持市场化原则,采用“子基金+直投”的分类投资策略支持产业引育。加强市与区县联动,积极引导产业项目落地。
(1)支持对象:
食品母基金重点围绕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 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7大产业领域,并鼓励在生物育种、生物农药、冷链仓储、农机装备、农产品及食品加工设 备等食品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领域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 开展投资。
(2)分类投资支持标准
一是A类项目(战略性直接投资类):
①定义。指由国际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对全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培育或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在渝重大产业项目。
②认定依据。该类项目以市政府签批文件或会议纪要为认定依据。
③出资比例。因行业属性,食品母基金A类项目不设投资金额门槛;食品母基金A类项目由食品母基金与项目落地区县按1:1比例出资参与项目投资。
④安全措施。需由项目落地区县为食品母基金提供劣后或回购等安全保障措施。若提供劣后保障的,劣后级出资金额需不低于食品母基金出资金额(即不低于1:1);若提供回购的,回报率应不低于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出资人资金成本(当前约5%/年)。
⑤决策程序。市政府确定为A类项目后,依次进行食品母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投决会、食品母基金合伙人大会程序,按项目需求及时出资。
⑥投资方式。通过直接投资或参与设立项目专项基金(含SPV载体)方式投资,若为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的,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在食品母基金、专项基金层面承担的管理费合计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年,具体以实际谈判为准;另外,若为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的,食品母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此专项基金规模的50%。
二是B类项目(市场化直接投资类):
①定义。指重庆本地或拟落户重庆的重要产业项目,具体包括:国际国内行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全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培育或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已列入我市上市计划或具备上市可能性的企业。
②认定依据。该类项目由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开发区等单位通过书面方式推荐,以及管理人主动开发项目,由食品母基金管理人建立B类项目库并动态更新。
③出资比例。食品母基金对单一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1亿元,在项目同一股权融资轮次(估值一致且签约间隔不超过12个月)中,拟投资总额不超过当前轮次的30%,且市场化投资资金(不含区县/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当前轮次的30%。
④安全措施。同A类项目。
⑤决策程序。食品母基金管理人收到B类项目推荐后,可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或聘请相关专家协助,按照市场化规则对项目进行研判。若认为项目具有投资可行性,由食品母基金投决会决策并及时出资,投决会设委员2名,均由食品母基金管理人委派,2票同意即为通过;若认为项目不具有投资可行性,需向推荐单位回复并说明理由。
⑥投资方式。同A类项目。
三是C类项目(市场化子基金投资类):
①定义。由食品母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联合区县出资人或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子基金,按照市场化规则运作由子基金投资的项目。
②认定依据。不适用。
③出资比例。
食品母基金出资参与由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管理,且重庆市、区两级出资人对投资决策无法单独或联合行使否决权的子基金。若子基金注册在重庆市内,食品母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市、区两级出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若子基金注册在重庆市外,市、区两级出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食品母基金出资参与设立重庆方担任基金管理人,或重庆方未担任管理人但市、区两级出资人对投资决策拥有单独或联合否决权的子基金,食品母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此类子基金需注册在重庆。
食品母基金出资参与投资的子基金规模应不低于1亿元。
④安全措施。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⑤决策程序。食品母基金设立子基金,需依次进行食品母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投决会、食品母基金合伙人大会程序,方可实施参与子基金的组建。子基金按照其合伙协议约定履行C类项目投资的决策流程。
⑥投资方式。通过参与组建按市场化机制运作的子基金,由子基金对C类项目进行投资。
⑦子基金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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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要素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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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规模 |
不低于1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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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出资方式 |
食品母基金可采取共同发起设立、受让基金份额、参与扩募等方式参与子基金设立;若为受让基金份额、参与扩募方式的,食品母基金以平价(每基金份额1元的价格)增资、享有子基金已投项目收益并不支付除子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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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
应为在食品和农产品领域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社会化投资机构,倾向于产业背景(CVC)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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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期限 |
母基金期限为6+5年;子基金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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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安排 |
根据子基金规模设置出资分期,原则上应不低于三期,其中首期出资不超过40%,前两期出资累计不超过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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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顺序 |
食品母基金有权在子基金其他出资额低于食品母基金的出资人的出资款实际到位后再行出资〔原则上,管理人出资及区县(开发区)资金应先于食品母基金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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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
食品母基金承担的管理费在投资期不超过对子基金实缴出资的2%/年,在退出期费率适当降低且按未退出成本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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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储备 |
为提高子基金设立运作效率,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申报时应向食品母基金提供储备项目,子基金对储备项目的拟投金额应不少于子基金总规模的40%或食品母基金认缴出资金额;储备项目与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领域相匹配,并须清晰阐述对重庆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的贡献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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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母基金提前退出权 |
食品母基金提前退出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监管规定且具备条件的,食品母基金有权单方要求退出: (一)食品母基金签署子基金协议后9个月内,未完成子基金中基协备案的; (二)食品母基金实缴首期出资款后12个月内,子基金未实际投成至少一个项目的。 |
注:上述条款可能根据运营情况适时更新,其它未尽条款以食品母基金管理人解释为准。
⑧返投要求
子基金返投金额原则上不低于食品母基金出资额的1.2倍,且均不低于重庆市、区两级出资人合计出资额的1倍。
注:食品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与子基金返投情况挂钩,原则上下一期出资均需考上一期出资返投完成情况,若未按要求完成返投,则食品母基金可采取中止出资、返还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等约束措施。
(3)联系电话: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63065040
十、支持宣传推广和品牌建设
政策内容1:支持办好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对入选综合形象馆等指定区域的参展企业实行不低于20%的展位费减免。
(1)支持对象:
我市粮油加工、肉蛋奶、果蔬茶、休闲食品、调味品、火锅食材、中药材等七大产业领域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经销商、产学研机构等。
(2)申报程序:
网上报名。拟参加西洽会的单位或个体,在组委办发出公告之日起,登录官网报名通道,按规定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办理有关证件,咨询参展参会相关事宜。
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名。拟参加西洽会的单位或个体,在组委办发出公告之日起,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审核确认。组委办负责证件审核办理,独立参展对接审核;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参加区县馆的审核确认。
(3)政策标准:
对入选综合形象馆等指定区域的参展企业实行展位费免费。
(4)申报时间:
每年3—4月(以西洽会执委办发布时间为准)。
(5)联系电话:
市商务委: 62663069
政策内容2:对参加纳入“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目录的境外参展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奖补。
(1)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为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无“信用中国”网站违法失信记录。
(2)申报程序:
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注册并提交项目申请,并将申报资料纸质件及电子版报送至重庆市会展服务中心(重庆市两江新区建新北路65号外经贸大厦大厅101号房间)。市商务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完成后拨付资金。
(3)政策标准:
对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支持,目录内展会人员国际段机票费(或火车票费)给予不超过60%支持。具体支持标准详见申报指南。
(4)申报时间:
每年2—3月
(5)联系电话:
市商务委:89019000
政策内容3:支持培育打造及宣传推广地理标志产品,对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申请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支持对象: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
(2)申报程序: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申请,区县局初审,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局办公会审定,公示,立项实施补助。
(3)政策标准:20万元/项。
(4)申报时间:在每年申报通知中明确。
(5)联系电话:
市知识产权局:67521202。
政策内容4:支持“爆品”打造计划,支持企业创品牌、创名牌,对新获评的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按不同标准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
被商务部新认定的我市中华老字号企业。
(2)申报程序:
一是组织企业申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意愿的企业填写“中华老字号”奖励申报表格,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是初审推荐。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公示后,将正式推荐函、《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名单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寄送至市商务委。
三是奖励发放。市商务委根据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汇总名单,经相应程序审定后,按程序奖励发放。
(3)政策标准:
对新授予中华老字号的我市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届中华老字号评选结果发布后半年以内。
(5)联系人:
市商务委:62662713
政策内容5:对新获评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按不同标准依法依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
被国务院新认定的我市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2)申报程序:
一是组织项目保护单位申报。各区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意愿的项目保护单位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补助资金,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是初审推荐。各区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保护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正式推荐请示和项目保护单位申报材料寄送至市文化旅游委和市财政局。
三是补助发放。市文化旅游委和市财政局经相应程序审定后,按程序给予补助。
(3)政策标准:
对认定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项目保护单位,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结果发布一年以内。
(5)联系人:
市文化旅游委:6770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