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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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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日,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决定》内容,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决定》的出台背景

7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7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根据不同需求、不同城市等推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二是将纳税期限由每年的10月1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1日至1231日。三是调整了相关部门和区域名称。

、政策衔接

2017114日至2023919日,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普通住房仍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该部分征收对象纳税义务终止;在此期间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

1: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王某,2017320日在重庆两江新区新购普通住房一套A201910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A住房是王某在重庆持有的首套普通住房。王某需缴纳A住房201911月至20239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自202310月起不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2:王某另持有第二套普通住房B,于20191020日在重庆江北区新购,20217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B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王某需从20218月起按年缴纳持有B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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