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答记者问
2022年6月28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气象局公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气象局令第11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中国气象局第59号令,以下简称59号令)。59号令实施以来,在规范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使用管理,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推进,特别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基金管理成员单位职责发生变化,以及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调整基金管理方式等新情况的出现,导致59号令难以适应实际需求,需进行修订完善。
《办法》修订遵循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改革发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基金在支持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坚持与时俱进,结合新形势、适应新环境,适度扩大基金使用范围,完善基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规定。
二、问:《办法》在资金使用范围上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重大战略部署,助力高质量完成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办法》适度拓宽了基金的使用范围,在保留基金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基础上,增加“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绿色低碳活动领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容。同时,《办法》明确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活动,以及落实国家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等活动。
三、问:《办法》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制度:一是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当前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实际进展情况,保留59号令关于基金收入来源的原则性规定;二是规定基金使用应当以保本微利、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开展,并明确了赠款支持的领域范围和有偿使用可采取的各类形式;三是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删去59号令关于基金赠款、有偿使用项目申报、评审、审批管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另行制定,基金有偿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问:《办法》对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组织架构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并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基金管理成员单位职责变化情况相适应,《办法》对基金运作模式和组织架构作了以下三方面完善:一是将基金运作模式由现行“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修改为“按照市场化模式进行运作”,并规定基金有偿使用依托专业机构开展;二是将基金组织框架由现行“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修改为“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将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基金重大业务事项,修改为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基金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意见;三是规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发展改革委的代表担任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会议。
五、问:《办法》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加强业务流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全链条规范基金运行,《办法》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规定基金管理中心应向社会公开基金有关政策文件、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资金安全;三是强调基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基金使用的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分析、评价和处理相关风险;四是规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及基金管理中心需强化监管,并规定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监督。
六、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为组织实施好《办法》,我们将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多渠道、多层次做好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二是及时制定、修订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指导具体业务开展;三是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办法》落实落地,更好地发挥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