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政策执行,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59条“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核”的要求,同时依据此文件的“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第5条“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授权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为减少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材料,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所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相关材料,具体不再提供的材料有: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证或完税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等(其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已按“多证合一”办理营业执照的,仍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同时,为规范供应商行为,确保供应商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失信惩戒的力度,《通知》规定,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核实的供应商虚假承诺将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建议各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自行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确认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评标)时不会出现被依法没收保证金、视同虚假承诺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