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对《重庆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重庆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了修订后的《重庆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重庆2011年印发《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工作从资金管理、申报流程、抵(质)押范围等方面予以了明确,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支持力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支持对象、补偿条件、标的物范围等方面,已不适应现阶段中央文件及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与新形势下的“三农”工作不相符。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提出,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人民银行、财政部等6部委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以下简称 “171号”)、《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以下简称“133号”),均对拓展农村资产抵质押物范围做出了新的具体要求。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重庆市财政局反复调研、多次论证,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并吸纳了市金融监管局、区县财政部门、重庆土交所、有关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意见,经过了合法性审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6章22条,保持了《暂行办法》的总体框架和风险分担比例,根据工作实际和预算管理要求,主要对补偿范围、申报条件、融资费率和补偿流程作了调整优化。
在风险补偿范围上。拓宽了抵押标的物范围,将“三权”抵押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库、塘、堰)、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等14类抵(质)押物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还将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和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小贷公司纳入补偿对象。
在风险申报条件上。明确了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抵(质)押融资业务应满足的6个条件和不予补偿的6种情形。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优化了风险补偿申报条件,缩短了代偿补偿时间限制。
在融资费率标准上。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主体抵押融资的费率优惠力度,要求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50BP,单笔担保贷款原担保费率不高于2%。
在风险补偿标准上。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本金损失,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获得风险补偿资金。明确补偿比例为本金损失的35%,其中,市级风险补偿金承担20%,区县风险补偿金承担15%。同时,单笔贷款风险补偿金不超过350万元,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政府风险补偿。
在风险补偿流程上。明确了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初审、复审、拨付、追偿及返还等五个环节的流程。其中,在追偿及返还环节,要求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积极开展贷款清收和抵押资产处置工作,贷款清收、处置抵押资产收回的资金,应按补偿比例退还到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