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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对《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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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原《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825日印发了《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15 号)。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市财政局对政策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对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要求,切实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和监管,有序推进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在原《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5 号)、《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渝财规〔20207)的基础上,形成了《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1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5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解释、相关单位职能职责以及原则。其中对矿山企业的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包括编制报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做好基金计提、使用,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等。

第二章基金计提,明确了基金计提的依据、基金账户建立、签订监管协议、基金计提方式等;其中,主要针对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增加了签订三方共管协议的条款,要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建立基金账户并在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中报备后一个月内征求区县财政部门意见,并组织与矿山企业、开户银行签订基金监管三方协议,进一步加强了基金的监督管理,避免企业随意支取基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主要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年度计划编制审查、基金支取使用的相关内容。较原管理办法一是增加了基金使用的范围;二是明确可通过编制年度计划,按照计划支取基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后接受管理部门检查,该方式可有效避免企业重复垫资,为企业减轻了负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一是对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包括对矿山企业基金计提、使用情况,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二是明确未按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相关要求等。

三、文件制定过程

按照工作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积极做好调查研究,摸清现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

今年4月以来,市财政局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征求了市、区(县)两级相关部门意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甄别,采纳了部分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进行了解释说明。另外,还通过重庆市财政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到截止日期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

经过部门商议、公共意见征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最终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并经市财政局第3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重庆市财政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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