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到2022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租金价格平稳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和市场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便民规范高效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体系。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加大税收、金融等方面支持力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比如,落实“营改增”有关政策,让租赁企业依法享受现代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比如,探索以产业发展基金方式促进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凡在我市稳定就业、无自有住房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租金等。
与此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了租住人员的权利。租住租赁住房的市外来渝居住人员凭《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市内人员凭《暂住登记凭证》,享受以下公共服务:符合《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在我市落户;共同居住子女可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3年学籍并符合教育部和我市相关规定的,可参加高考;可在渝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换领或补领身份证;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和临时救助、享受老年人优待服务、困难群众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迁子女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贴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服务。
实施意见还要求,强化租赁住房管理,厨房、阳台、卫生间、地下室、廊道等空间不能单独出租供人居住。住房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售后返租,不得分割转让、改变用途。
我市将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此外,我市将依托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住房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和个人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评价等服务;将全面建立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纳入全市公共信用平台,实行红、黑名单分类管理和公示制度,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