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我市于2003年12月公布《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我市也相继印发《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意见》等文件,对政府投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市政府将制定《办法》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
二、主要特点
《办法》制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严格对标对表《条例》抓落实。《办法》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功能定位,明确要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强调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不能干扰市场公平竞争,要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办法》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补短板有关要求,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在量力而行和强化预算约束前提下,科学决策,注重绩效,精准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突出政府投资的公益属性。
二是归纳吸收巩固投融资改革实践过程中的成果。此次立法充分吸纳我市在推进简政放权、放开市场准入条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等方面的做法,系统归纳近年来出台的系列改革措施文件,使《办法》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是着力解决一些职责边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和方式,依法理顺管理职责,解决职责边界分歧,《办法》明确了投资概算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的主体等内容,同时强调各部门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充分沟通、加强协作配合。
四是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的,积极探索政府投资管理新思路。《办法》在紧扣国家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投资管理新路径,明确投资概算核定后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推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开展设计优化评审,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与投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机制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59条,内容涵盖了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为了增强《办法》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对适用范围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对层级范围进行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预算、区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二是对领域范围进行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三是对管理范围进行规定,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购置房屋、大型装备设备,进行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由政府负责偿还或者提供还款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主权基金等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管理体制。为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办法》对相关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一是强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通过建立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政府投资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二是明确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三是强调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四是明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
(三)政府投资决策。为了保证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办法》重点强调和细化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制度,具体包括五年储备库、三年滚动规划等;二是强调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基本建设条件的核实;三是细化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要求和审批程序;四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定了简化审批程序、实施在线审批监管、初步设计与概算核定同步办理、并联审核等。
(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年度目标任务,《办法》细化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管理:一是明确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基本条件,即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二是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调整程序、执行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为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办法》细化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二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开工、工程变更、资金保障、概算调整、工期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对项目完工后涉及的竣工验收、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移交、项目后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
(六)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情况;三是强调政府投资管理中的共享协作、信息公开;四是强化对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监管。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司法局网站、市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