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无需申请,确定后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做出新规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就是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部分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小明本月工资1.5万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0.5万元,则小明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今年某月,小明为支持疫情防控,通过某慈善组织捐赠0.1万元。如果小明未捐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90元(10000元*10%-210元)(不考虑其他专项扣除)。小明捐赠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90元((10000元-1000元)*10%-210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00元,既做了好事,又享受了税收优惠。
根据公告,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不需要像过去由社会组织提出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新规简化了程序,直接由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初审,省级以上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联合确定。确定依据包括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按规报送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公益性支出不低于70%、管理费支出不高于10%、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社会组织评级3A以上8项条件。
获得税前扣除资格后,由以前的仅本省有效变为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由原来的一年延长到三年,为社会组织开展捐赠提供了便利,减轻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