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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解读三

日期: 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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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规定,我局于2013年3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意见》(渝财监督〔2013〕7号),对全市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问:“大监督”机制应如何实施?
  答:每年年初,各业务管理机构要将年度拟检查项目报送专职监督机构统一审核汇总,形成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初步计划,并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确定为全年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执行。专职监督机构牵头检查的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检查报告送达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由业务管理机构督促被查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及建议采纳情况书面报送专职监督机构。业务管理机构牵头检查的项目结束后,拟下发的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应至少同时会签专职监督机构和法制机构,并做好问题整改落实督促工作,专职监督机构要做好备案工作。年度末了,各业务管理机构要将全年检查项目完成情况报送专职监督机构汇总,形成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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