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日期: 2013-04-26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宝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解读于后:
  一、适用范围
  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方式
  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保并缴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保并缴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性次缴费的,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可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一次性缴费办法及标准
  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参保人员按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自愿选择,并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