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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

日期: 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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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涉及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又涉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一项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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