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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日期:
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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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 数)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3)年应税规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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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网安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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