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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主要使用规定
日期:
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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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1、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索取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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