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栏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字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
2013-06-03
【
字体:
大
中
小
】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