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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日期:
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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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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