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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续)
日期:
201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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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技术类服务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执行遵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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