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日期: 2013-06-28
字体: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就是以房屋形式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78号),城市是指市辖各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