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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对房产税减免的规定

日期: 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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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对房产税征收减免作了一般性规定,内容如下: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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