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

新征用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日期: 2013-07-22
字体: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4、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