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

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日期: 2013-08-01
字体:
  一、税法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