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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六次修订
日期:
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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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搣储蓄存款利息攠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三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将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六、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六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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