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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税收优惠

日期: 20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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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以下属于免征船舶吨税情形: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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