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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日期:
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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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二、纳税期限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现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和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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