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

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日期: 2013-09-03
字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这里所称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房、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对象
  契税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作为征税对象。这里所指的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