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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沿革
日期:
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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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政务院颁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当时开征契税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保障土地、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建立健全房地产法律法规,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原《契税暂行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规定出现了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状况,一是原条例规定对土地所有权转移征收契税,与《宪法》规定不得买卖土地的条款相抵触;二是契税只对一部分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征税,对公有制单位免税,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为此,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变化,对原《契税暂行条例》作了较大修改,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从当年的10月1日起实施,对土地使用权转移征收契税,不再具有保障土地、房屋权属的作用,并统一了各种经济成分的税收政策,取消了对典当行为征收契税,缩小了减免税范围,下调了税率,修订了计税依据。从此,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支持企业改组改制,国家又相继出台了相关契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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