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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计税依据

日期: 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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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分为四种。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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