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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沿革
日期:
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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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和差别税率征收的一种税。该税是在建筑税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执行。1987年6月国务院又在此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建筑税的开征,在配合国家投资计划管理,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如调节范围有限、税率设置不可行、管理办法不够严密等。鉴于此,国务院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199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克服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12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第62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和废止了部分行政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利于简化和规范税制,使我国税制建设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稳定投资的信心,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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