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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日期:
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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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权属承受人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二、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可以在土地、房屋所在地之外的地方签订,纳税申报手续必须在土地、房屋所在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可以是权属承受者本人,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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