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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沿革

日期: 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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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有四:一是征税对象的特定性;二是课征税额的一次性;三是税率确定的灵活性;四是税款使用的专项性。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1984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为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制度。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制度,取消了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强化了征管,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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