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栏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字
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
日期:
2013-10-29
【
字体:
大
中
小
】
经国务院批准,《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于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其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