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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

日期: 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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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于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其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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